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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工商学院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2019-05-20 13:37     (点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工作,规范和加强课题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学校的相关财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以吉林工商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我校教师为第一完成人并在高教研究所备案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

第三条 教研课题经费来源:

1.各级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批准立项的教育教学研究课题到账经费。

2.学校列入年度教育教学研究经费预算,根据年度批准立项的各级课题,学校给予各级课题开展研究的资助经费。

第四条 教研课题立项经费资助标准:

)吉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资助0.5万元,一般课题资助0.3万元;

)吉林省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课题资助0.4万元,一般课题资助0.25万元;

)吉林省高等教育学会高教科研重点课题资助0.3万元,一般课题资助0.18万元

)校级重点课题资助0.15万元,一般课题资助0.1万元。

第五条 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经费实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规范管理,专款专用”。课题负责人应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课题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课题预算。

第二章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课题经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等。

(一)资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与研究相关的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访谈、数据分析等。

(三)会议费/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的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

(四)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课题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课题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课题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批准后方可购置,并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六)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研究的在校学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七)印刷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第七条 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课题经费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经费的支出实行审批制。高教研究所向财务处提供资助课题明细和经费预算表。经费支出项目由课题主持人签字,经高教研究所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学校财务部门审批。

第九条 课题主持人应于课题立项半个月内向高教研究所提交课题经费预算表,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第十条 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经费实行预留资金制度,预留部分资金在课题通过结项验收后支付,未通过审核验收的课题不予支付。

第四章 课题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高教研究所是学校教研工作的主管部门,配合财务处做好教研课题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同时课题经费的使用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二条 课题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课题无直接关系的开支,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停止经费的支出:

(一)课题无进展或预期成果不明显;

(二)经费使用不当或挪作他用;

(三)缺少开题报告书、经费支出预算、中期检查、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对无故不完成或自行中止课题研究的,将追回已支付经费。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国家级、省级教育教学研究课题的到账经费管理与使用,参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高教研究所负责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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