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调动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开展教育教学建设与实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总结并推广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先进经验,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吉林省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若干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工商学院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校级教学成果奖)是我校教学方面的最高奖项,主要授予我校在高等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获得校级一等奖及以上的成果方可被推荐参加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二章 奖励的范围、标准和对象
第四条 教学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效果明显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包括:
1.有关教育体制与机制改革、人才培养方案改革、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教材建设、课堂教学、实践(实验)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改革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2.在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取得的成果。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条件:
1.校级教学成果应为近三年内完成,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并经过二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实施(或试行)该教育教学方案开始计算,不含方案设计、论证和制定的时间。
2.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和改革实践中取得重大突破,对提高学校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创新,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有一定的示范作用;二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或者实践的某一方面有所突破,代表校内相关研究的领先水平。
3.在同等条件下,已结题或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国家级、省级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将重点考虑;在教学第一线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的教学工作的教师所取得的成果可优先考虑。
4.已获得过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在内容基本相同或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条 教学成果奖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道德。
2.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且原则上在当次评奖周期内有两年及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3.主要完成人须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4.成果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7人。在一届成果奖申报中,每位教师作为第一完成人限报一项,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不得超过两项,课题主要完成人的同一成果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七条 教学成果奖采取个人或集体申报,由所在单位推荐,自
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
第八条 主要完成人自愿申请,认真填写《吉林工商学院校级教
学成果奖推荐书》,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包括反映该成果的总结,公开正式发表的论文或著作,成果所依托课题的结题验收材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汇总签字后将汇总表和相关材料报送高教研究所。高教研究所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
第十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组成员本人为校级教学成果奖申请者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高教研究所负责组织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会,申请者需要汇报、答辩,评审组根据《吉林工商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对获奖成果,由学校授予成果主要完成人获奖证书和奖金;特等奖支持0.8万元,一等奖支持0.5万元,二等奖支持0.3万元。
第十三条 获得省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按学校有关文件给予配套资助。
第十四条 同一成果分获不同级别奖项,取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一经调查,情况属实者,将撤销其奖励,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材料载入学校档案,作为职称评定晋级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高等教育研究所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吉林工商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