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院的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建设一支具有较强研究能力的教研队伍,提高学院教育教学研究的整体水平,更好地为学院改革发展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兼职研究员的基本条件
1.了解掌握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高等教育理论水平和研究能力。
2.有从事高等教育研究的兴趣,并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关心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事业。
3.有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兼职研究员的选拔审批程序
高教所向学院推荐拟聘人选,由学院领导会议研究决定最终人选。
三、兼职研究员的职责
1.坚持开展国际、国内和省内的高等教育理论与实际问题的研究,并承担学院下达的研究任务。总结经验,探索规律,为学院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2.关注国内外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动态,认真收集整理信息,及时向高教研究所提供相关资料。
3.参加学院定期召开的研讨会,研究探讨学院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积极为学院的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4.以宏观的视野,针对学院改革发展面临的实际问题,每年撰写一篇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研究论文,供学院领导决策参考。
四、研究成果的奖励办法
1.研究成果如对学院改革发展具有指导意义,被学院领导采纳后,列为学院年终奖励范围。
2.研究员每年撰写的论文可以在学院学报优先发表,高质量的论文可以支付一定的稿酬。
五、兼职研究员的管理
1.兼职研究员人事关系仍隶属其所在部门。
2.学院向兼职研究员颁发聘书。
3.兼职研究员的聘任期为一年。
六、本办法由高教研究所负责解释